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以及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和底线,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在提供真实准确统计资料方面的责任。
三、《上海市统计条例》
《上海市统计条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14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条例》根据上海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它突出了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统计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运用统计数据服务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