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就业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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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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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原因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丁某系某快递公司员工。2020年8月2日晚,丁某在公司车间分拣快递时与同事王某因工作原因产生纠纷,进而发生扭打,被同事当场劝阻后停止。之后,王某的男友来到车间,将正在工作的丁某打伤。当日,丁某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肋骨骨折。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丁某的伤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遭外力作用,致左侧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2020年10月19日,丁某就其被打伤一事向青浦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青浦区人社局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丁某不服,遂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所受的伤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丁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分析

丁某认为,其分拣快递与同事王某发生纠纷,随后在其正常工作过程中王某男友至单位突然将其打伤,其受伤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丁某所在快递公司认为,丁某与同事王某因工作原因发生纠纷后,王某出于报复找其男友将丁某打伤,丁某受伤属于因与同事之间产生个人矛盾所导致,该情形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因工作原因发生纠纷导致扭打,但经劝阻后该纠纷已经平息,也未造成后果。之后王某男友系为其女友出头而将丁某打伤,纯属对丁某产生个人矛盾所引发的报复行为,即该殴打行为的发生不具有意外性、偶然性,并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所以,丁某所受到的暴力伤害不能认定为因工受伤。字数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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