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3月入职于某科技公司,担任主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享有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根据年度考核等级于次年2月发放,不合格者则不予以发放。未对考核标准及流程作明确约定。2021年12月,公司评定王某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王某于2022年1月离职。离职后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
【争议焦点】
王某能否享受2020年年终奖金?
王某认为2021年其在公司工作,属年终奖发放对象,而公司没有告知过其考核内容,且考核结果有失公平,并非客观评价。
公司则认为年终奖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放发,且发放时劳动者需在职。王某2021年工作表现不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奖金发放标准,且奖金发放时其已离职,也不满足发放条件。并提供了王某的经理的签字的考核表,表格显示经理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同事关系等方面对王某进行评分结果为不合格。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首先,由于年终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时,应当遵照劳动合同法第4第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以考核结果决定奖金发放,其依法应事先将考核标准及流程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现公司在考核标准及程序缺失的情况下,仅以经理主观认定得出的考核结果,有失客观公允。其次,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应当遵循有约定(规定)从约定(规定)的原则,现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可享受年终奖,且未对离职人员不予以发放作出规定,故公司提出奖金发放时王某已离职而不满足发放条件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王某可享受2020年年终奖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字数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