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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上海中槐园林有限公司:

我村村民委员会与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村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分别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沪0118执4421号、(2018)沪0118执4433号。但你公司未能履行法院《执行通知书》的义务;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又分别作出了(2018)沪0118执4421号、(2018)沪0118执4433号《公告》、《执行通知书》。但你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上述《执行通知书》。

目前,我村民委员会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17号线西延伸建设工程移交土地使用权的要求》,并根据你公司目前未能履行法院《执行通知书》义务的情形,现决定如下:

2022年7月10日起,我村民委员会实施涉及上海市轨道交通17号线西延伸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范围的绿化树木进行腾退移植(移植到周边土地上)。

为此,就本次实施绿化树木腾退移植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本次实施绿化树木腾退移植的相关费用由你公司支付,目前由我村民委员会垫付;

二、本次实施绿化树木腾退移植完毕后,所涉绿化树木的管理工作义务由你公司负责和承担;因本次绿化树木腾退移植导致绿化树木死亡损失的,均由你公司自己承担,与我村民委员会无关;

   三、因本次绿化树木腾退移植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均由你公司负责承担;

特此告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山湾村村民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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