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许某是某实业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20年9月7日工作时间,许某想到自己的宿舍缺少一个晾衣架,公司刚好有合适的材料,可以自己制作一个。于是,许某将找到的适合的零件在车间内进行加工时,靠在一旁工作台上的玻璃倒下,刚好砸中其左脚踝。2020年12月2日,许某以其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受伤为由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结论】
青浦区人社局对许某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本案中,许某虽然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但他只强调了前两个要素,忽略了“因工作原因”这一关键因素。许某发生事故确实是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但并非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其加工零件制作晾衣架属于利用工作时间干私活,故不属于工伤,显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字数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