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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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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原料缺4吨,到底谁违约在先?

通讯员 罗越

口罩作为防疫物资,在疫情期间变得尤为紧俏,双方约定好付款方式及交货时间,但订购的5吨口罩原料,只交付了40多公斤便没下文,而供货方却说钱未到位,到底是谁违约在先?

同欣公司是一家做医疗器械的公司。他们向悦享公司购买了5吨口罩原材料——熔喷布,总计货款140万元。双方约定“需方预付70万元,余款在交付第一批产品前付清”“供方自收到需方预付款后第35天开始分批发货”。同欣公司交付预付款70万元后,就一直关注悦享公司交货情况。但直到交货日当天,悦享公司才推说生产原材料的机器刚组装上。这可急坏了同欣公司,其让悦享公司马上制定出交货计划,但对方迟迟未回复。经多次联系、协商后,悦享公司交付了40多公斤就再无下文。后来,同欣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悦享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了同欣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发货,现其未收到剩余货款,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其已催促同欣公司付款,但因市场价格下跌,同欣公司不愿继续购买。”同欣公司则认为:“合同的约定不是说其要付清货款才交货,其已支付70万元,悦享公司拒绝交付第一批产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市场价格已有较大差距,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哪方存在根本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合同中约定内容,原告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应该是被告能够按约发出第一批货。合同签订后双方始终保持沟通,但在约定期限快到时,被告仍无交付货物的能力,被告未交付第一批货物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市场行情变化都无法掌握,在案涉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下,被告迟延交货增加了原告的风险,被告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尽快安排交货计划,但被告拒绝出具计划,有悖公平原则。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和不当处置方式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最终判决案涉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表示自愿补偿被告28万余元,并出具书面证明,该补偿款从被告应退还货款中扣除。

近年来,新冠疫情的出现对商事主体合同履行带来更大风险,容易引发纠纷,但对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判定还要结合双方履行情况、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商事主体在遇到确因疫情无法按时履行情形时,应及时通过发函、电子邮件、微信等符合双方交易习惯的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方亦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相互配合,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字数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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