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3月入职于某科技公司,担任主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享有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根据年度考核等级于次年2月发放,不合格者则不予以发放。未对考核标准及流程作明确约定。2021年12月,公司评定王某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王某于2022年1月离职。离职后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
【争议焦点】
王某能否享受2021年年终奖金?
王某认为2021 年其在公司工作,属年终奖发放对象,而公司没有告知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有失公平。公司则认为年终奖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放发,且发放时劳动者需在职。王某2021年工作表现不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奖金发放时已离职,不满足发放条件。并提供了王某的经理签字考核表,经理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同事关系等方面对王某进行评分,结果为不合格。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首先,由于年终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时,应当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以考核结果决定奖金发放,应事先将考核标准及流程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考核标准及程序缺失的情况下,仅以经理主观认定得出的考核结果,有失客观公允。其次,年终奖的发放应当遵循有约定(规定)从约定(规定)的原则,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可享受年终奖,且未对离职人员不予以发放作出规定,故公司提出奖金发放时王某已离职而不满足发放条件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王某可享受2021年年终奖金。
【分析点评】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是用人单位留住人才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数额和发放时间,因此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关键要看:1、双方约定,即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的约定。2、用人单位规定,即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中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的规定。3、惯例发放,即历年有发放或同岗位员工有发放。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结束原因进行不同对待。另外,在用人单位明确员工享有年终奖,但年终奖没有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清楚、不完整时,则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不管是否提前离职均应享受到年终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字数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