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就业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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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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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黄某系青浦工业园区某公司的一名质检员,工作时间为9:00—17:30,每周双休。2020年10月15日17点30分,黄某打完考勤卡后下班骑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直接回家。10分钟后,途中一条流浪狗突然窜出,黄某刹车不及,电动自行车与狗相撞,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黄某受伤后用手机联系了家属,家属赶到现场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诊断为左桡骨骨折。两天后,黄某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报警。根据当天现场监控摄像情况,交警部门确认了事故事实,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该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意外事故。11月2日,黄某所在单位向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焦点】

黄某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流浪狗相撞后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在未明确黄某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黄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

青浦区人社局对黄某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那么,交通意外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范围呢?本案中,黄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黄某无法预见突然窜出的流浪狗,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且不存在任何责任。所以,黄某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字数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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