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苗某系某材料公司员工。2019年5月21日,苗某自称在公司车间内从事放料工作时腰部疼痛,原因为压机的模具没有安装钢垫,其在工作中因长期连续性大幅度弯腰所导致。2019年6月18日,苗某经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腰椎退行性变,L5/S1椎间盘变性伴后突。2019年12月30日,苗某向青浦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2月26日,青浦区人社局以苗某在工作期间未发生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苗某不服,于2020年3月23日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4月21日,青浦区人民政府维持了青浦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苗某仍不服,遂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苗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苗某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于2021年2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
在工作中没有发生事故伤害的情况下,苗某所称因长期工作劳累而患的腰部疾病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按照苗某本人的陈述,其在工作过程中并未发生过事故伤害,苗某的诊断报告也同样未显示其所患腰疾系因外伤导致,苗某亦未能提供其被鉴定为职业病的依据。因此,苗某的腰部疾病既非事故伤害造成,又不属职业病范围,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其要求认定为工伤的请求与法不符,不能认定。(字数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