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就业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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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鉴定标准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男,41岁,2019年4月22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髋臼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左肱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损伤、头外伤、盆腔积血、车祸伤、脾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2019年4月25日行左髋臼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内固定术。2020年8月19日复诊X片示:左股骨坏死、塌陷,建议左髋关节手术治疗,故于2020年12月21日行左髋关节置换和关节清理术。2022年10月20日李某向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2022年11月1日进行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鉴定专家对其工伤部位进行体征检查:查体神志清,对答切题,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敏感,双侧巴氏征阴性体,左髋臼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内固定后,股骨头坏死全髋置换术后,现左髋部屈曲45°、伸直0°、外展 15°、内收-10°、内外旋转受限,左肩活动正常。

【综合点评】

本案中根据李某的工伤部位经相对应科室分别进行鉴定评定等级:

1. 头外伤经神经外科鉴定评定为未达到因工致残等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 盆腔积血,车祸伤,脾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经外科鉴定评定为未达到因工致残等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3. 左肱骨近端骨折行内固定术,现内固定已取,功能正常,经骨科鉴定根据九级24条,评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左髋臼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后因股骨头坏死行全髋置换术后,关节功能障碍,经骨科鉴定,根据5.7.1定级原则,评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本案中股骨头坏死行全髋置换术。根据文献记录,股骨颈骨折后,股骨头缺血坏死的发生率可达30%左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有其发展过程。在鉴定实践中,根据髋关节活动功能和坏死发展程度进行评级,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的根据关节活动功能进行评级。李某全髋置换术已符合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髋关节活动功能按照骨折及关节功能障碍参考评级表达到了工伤致残程度七级。

鉴定中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字数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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