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董某系某汽配公司职工。2024年4月8日,董某在公司车间内上模具时,腰部扭伤了。后经医院诊断,结果为腰部损伤,腰椎间盘突出。2024年4月24日,董某所在单位向青浦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青浦区人社局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综合点评】
腰椎间盘突出病因多样,椎间盘退变是根本原因,急性外伤亦可诱发。在实践中,职工的“病”与“伤”之间应如何判断?
在具体操作中,青浦区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从业者提供司法鉴定报告,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进行司法鉴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将各方意见固定下来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作出意见后,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审理阶段又提供司法鉴定报告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司法鉴定报告为依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青浦区人社局在固定双方意见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咨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董某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与本次事故之间无关联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答复意见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字数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