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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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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视野下传统契约诚信文化及其现代价值
弘扬诚信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情理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法哲学问题之一,其发轫于断狱的司法要求,又与立法精神、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乎传统中国社会法秩序的构建,为契约诚信提供了多维度保障,也对新时代诚信社会建设具有启发意义。

“情”是指人们生活中所具有的共通性情感,据此作出的行为反应,符合多数人的经验认知。对于传统契约诚信而言,人之常情体现为内在道德约束。“仁”“义”等伦理要求是人之常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仁”体现为推己及人,强调恻隐之心与同理心,体现修己、向善的内在道德要求。“义”常被用来评价行为的正当性,如《荀子·正名》载:“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关于“仁”“义”与契约诚信的关系,《荀子·不苟》载:“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惟仁之为守,惟义之为行。”可见,君子坚守“仁”与“义”才能达到“诚”,在某种程度上强调了诚信的道德自觉先于法律强制。

“理”是指人们看待同类事物时所遵循的,并能够得到普遍适用的事理。对传统契约诚信而言,事之常理体现为客观理性准据。缔约双方充分尊重和认可自身达成的契约。从东汉始,契约尾部大量存在诸如“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等条款,体现了对私契效力的尊重和对诚信的强调。

“法”是确定性的规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依据。对传统契约诚信而言,国之律法提供了坚实的外在保障机制。律法强调缔约双方“和同”的主观状态。“和”指双方自愿,“同”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同”即强调双方缔约“自愿”。与“和同”相对的就是“强”,所谓“不和谓之强”。如《唐律疏议》中所列举的“较固取”“更出开闭”与“参市”等行为,都是违背契约诚信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情理法传统强调人之常情、事之常理、国之律法三位一体,为传统契约诚信构建了一个多维度信用保障体系,也对新时代诚信社会建设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兼顾道德自律性与法律他律性。一方面,关注道德层面对于诚信精神的形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对诚信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体系。

其次,建设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刚性主要体现在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明确相关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柔性主要体现在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上,借助具有灵活性的措施,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恢复信用。

最后,坚持整体性布局与重点性谋划一体推进。一方面,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实现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化;另一方面,以政务诚信为引领,推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的诚信建设,以达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要求——“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字数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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