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伟由供应链管理公司的高管老杨招用,在其安排下,自2021年10月21日开始在一家烘焙店工作,平时由老杨和小梅发放工资,在供应链公司的钉钉群里进行考勤,部门显示为烘焙店,小伟有时会去供应链公司找老杨汇报工作。2022年2月,烘焙店经营不善关门,但小伟的工资还没有发全。
2022年6月,小伟向供应链公司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供应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供应链公司认为,烘焙店是一个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老杨的妻子,老杨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公司的钉钉群中设立该烘焙店作为部门以便其对烘焙店进行管理,但该烘焙店与被申请人毫无关系。
小伟认为,其作为普通劳动者,搞不清楚这些复杂的关系,他只知道平时受老杨管理、由其发放工资,老杨也经常提起被申请人名称,自己也去过被申请人处商量工作安排。虽然曾在收银台看见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但如今面包店关门了,只能找供应链公司讨要说法。
仲裁委认为,烘焙店和供应链公司是两家经营范围完全不同的独立主体,小伟从事的烘焙工作不在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内,而正是在其在收银台看到过的烘焙店的经营范围内,该饮食店的老板小梅又给小伟付过工资。虽老杨当时在供应链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双方工作并未涉及或提到过供应链公司,不能单凭钉钉系统中企业名称来认定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定小伟与供应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合点评】
劳动者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入职时为了工作不敢深究,在出事后又无从下手,面对维权成本和举证方面的困难,明确主体单位,正是解约维权成本的重中之重。根据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谓防范于未然,劳动者除了在维权时要找对单位,在入职时即使为了工作无法强硬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等,也可以通过工作中对外经营的抬头、工作服、工作场所、工资发放人的身份及称呼等尽早理清关系。用人单位也应知晓为了躲避一时的责任,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虽然会导致劳动者花费更多的成本去维权,但最终企业会因自己的失职付出更大的代驾,依法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才能维护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字数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