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青浦区人社局接到蒋某的来信投诉,反映某医院克扣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区人社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蒋某取得联系,蒋某反映医院未按规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的要素内容缺失。
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医院实施劳动监察,并开具《调查询问书》,要求提供蒋某的相应材料。该医院确认蒋某于2023年12月入职,2024年3月发生其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2024年5月医院向蒋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经调查核实,该医院于2024年5月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执法人员责令该医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蒋某重新开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综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四个要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认定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若缺失要素会导致劳动者可能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或享受相关待遇。
本案中,用人单位第一次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区人社局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中必须载明法定四要素。若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定四要素存在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字数862)